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救灾、水旱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文件;
(二)本部门发展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本部门的职能、领导名录、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
(四)安全生产企业服务的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
二、公开形式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本部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信息公开栏;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四)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保障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