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县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相关解读文件。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和招聘教师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各项涉及民生的教育政策、考试、考评结果。
七、单位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等经费使用情况、教育内部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县政务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