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六户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行政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4、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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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六户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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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六户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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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六户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