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国家信访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
适用于:(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四)有关机关、单位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不适用:(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前五项规定情形的;(二)上级机关、单位交办的;(三)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办理程序: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特殊情况: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机关、单位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