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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球探比分,足球比分直播,足彩比分直播,球探网足球即时比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36 发文字号:政府32号令
发文机构:球探比分,足球比分直播,足彩比分直播,球探网足球即时比分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4582100
概述:第五条 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者、储存、运输者对其生产、销售、收购和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九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县奶业发展需要。应当向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第四章 生鲜乳检测 第二十七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立即将检测结果通知奶牛养殖户。
成文日期:2009-06-15 有效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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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球探比分,足球比分直播,足彩比分直播,球探网足球即时比分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5 15:29:5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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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探比分,足球比分直播,足彩比分直播,球探网足球即时比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5日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维护生鲜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奶业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和《兴安盟实施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正常饲养健康的奶牛生产未经加工的原料奶。

第三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农牧业局是全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工商、卫生、质监、食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者、储存、运输者对其生产、销售、收购和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六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奶业协会或者奶业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鼓励、引导奶牛养殖户参加奶牛保险。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九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县奶业发展需要,向奶牛养殖户提供奶牛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牛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条  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动物卫生条件合格证》,并获得奶业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  奶牛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牛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牛养殖场、奶牛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奶牛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十三条  奶牛养殖户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直接从事挤奶的养殖者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牛生产的;

(二)奶牛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是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牛生产的;

(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六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持原有生鲜乳收购站区域布局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奶牛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制定全县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盟农牧业局批准。

第十七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业合作组织可以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或者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

第十八条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向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全县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等规定条件,并经蒙牛公司同意的,予以批准。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二)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样品储存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三)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四)日均收生鲜乳达到1.5吨以上;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应当向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复印件;

(三)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四)冷却、冷藏、保鲜、样品储存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五)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

(八)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盟农牧业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与奶牛养殖户和加工企业依法签订收购合同,并报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时间、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结算方式、检测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的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清洗和消毒,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病害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没有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奶牛健康证明》的;

(二)奶牛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三)停乳前15日内的;

(四)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生产的;

(五)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六)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生产的;

(七)患乳腺疾病及其他疾病经检测不合格的;

(八)其他原因检测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生鲜乳。

                第四章  生鲜乳检测

    第二十七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计划,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定期地对生产和收购环节的生鲜乳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抽查检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生鲜乳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牛养殖户收取。

第二十九条 生鲜乳收购站在进行生鲜乳采样和检测时,应当有奶牛合作组织成员或者养殖户代表进行现场全程跟踪并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将生鲜乳样品冷冻并至少保存10天。

第三十条  因生鲜乳加工企业检测不合格而拒绝收购的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立即将检测结果通知奶牛养殖户,并在12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单在生鲜乳收购站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不合格生鲜乳做无害化处理或者低价销售时,生鲜乳收购站应当通知相关奶牛合作组织成员或者奶牛养殖户代表参与,经通知奶牛合作组织成员或者奶牛养殖户代表不参与的,不影响生鲜乳收购站对不合格生鲜乳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生鲜乳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因生鲜乳不合格造成的相关损失,可以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责任,也可以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地点。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第五章 生鲜乳运输

第三十四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方可从事生鲜乳运输。

第三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洁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第三十六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奶牛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举报邮箱地址tqnyb@163.com,举报电话0482-5177797。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四十四条  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

第四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建成的生鲜乳收购站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县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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